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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场中,「时代」比「平台」重要,「平台」比「个人能力」重要,你觉得真的是这样吗?

发表时间: 2025-02-19 09:11:00

作者: 徐庆

来源: 迈奇咨询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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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场中,「时代」比「平台」重要,「平台」比「个人能力」重要,你觉得真的是这样吗?


 答:在职场中,时代的重要性当然是第一位的,第二位的是个人能力,第三位的才是平台。


 一个人再有能力,如果遇见不好的时代,可能会非常艰难。


 1992 年,《公司法》还没有出台,民营企业是不合法的;《劳动法》更没有影子,劳动者没有辞职的自由,不依附于组织的人被称为“盲流”。那时我在政府机关借调,本来可以直接调动的,但国企总经理不放人,只能以借调方式到政府机关工作,后来甚至直接被要求回企业,机关领导也没办法;


 


 

1993年,我所在国企在本市第一家试行劳动合同制改革,不愿意留在企业的人可以申请辞职离开。我第一个提交了辞职报告,但辞职报告被总工程师扣留了一个月才上报,又被总经理拒绝了。人事处长和我谈话时,转告了总经理的原话:“我们这里不是菜园子门,你想来就来,想走就走。只有我让你走,你才可以走。” 我不得不签了合同继续留下。

 

1995年8月,《公司法》出台了,《劳动法》刚刚生效了,在纠结了几个月后,我第二次辞职,这次公司批准了,但又卡在违约金上。当时我与公司签订的五年期《劳动合同》还差28个月到期,提前离开需要向公司赔偿违约金。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是不足时间按月份赔偿10元,我已准备了280元,原以为足够了;不想在人事处办理手续时,人事处的同事又拿出了一份新的赔偿制度,违约金从原来的每月10元变成了每月100元,算下来我要赔公司2800元。那时我每月工资加奖金也就几百元,这有些狮子大开口了。

 

幸好为了保护自己,我在《劳动法》出台后的一年多时间反反复复研究过,找到了公司新赔偿制度的法律漏洞:赔偿制度未经职代会通过,缺少必要的法律程序,属于非法文件,不受法律保护。我据此抗争时,人事处同事笑了笑,“你认为自己斗得过公司吗?”

 

“斗不过。”我无语了,那时我所在国企集团发展如日中天,股份公司是本市第一家(湖北第二家)上市公司,在深圳上市才两年多,当年股价达到历史最高价:32元/股,我拿什么和公司斗呢?

 

人事处同事虽然平时关系都很好,但为了保护饭碗,友谊也不起作用。我没再和他们为难,只能静悄悄地离开了,没能拿到自己的人事档案。

 

2004年我研究生毕业后,到早已破产的公司留守处把档案转到了当地的人才服务中心,还交了120元的档案管理费,当年的离职通知说我是因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除名的。

 

当年辞职离开公司时,我刚刚28岁。当时为了是否保住人事档案(即现在所谓的“编制”)煎熬过好久。如果没有这些羁绊,把精力用在提升自己,我想自己应该可以发挥得更好,可惜不能够。

 

我辞职离开国企后,从老家到了深圳。从此没有了体制的庇护,就只能背着“盲流”的标志,到处被查《边防证》或《暂住证》,提心吊胆的,经常看见或听说有人因为缺乏证件被带上警车,送到东莞樟木头,强制劳动三个月遣送原籍,除非所在公司拿钱赎人。那时心中最大的悲哀,就是在自己的国家竟然没有迁徙的自由。这一切,只是到了2003年广州孙志刚案发生后,国家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才算真正结束。80后有福了,不必经历前辈们曾经忍受过的无谓的羁绊。



至于平台和能力的排序,个人能力当然在前面。有能力的人,可以自己选择平台,也可以自己创造平台,或者不找平台。社会进步了,有的是机会,你自己去找就是了。

 

改革之前,个人除了依附体制这个超级平台外,几乎没有个人选择;但在时代进步之后,现在和过去最大的不同,是除了体制这个选择外,体制外还有不同的平台,但即使这些平台,也是个人凭能力创造的:曾经的新浪、网易和搜狐,后来的BAT(百度、阿里和腾迅),再后来的京东、美团,拼多多、抖音、快手…… 



 还有很多人,不靠平台,就靠自己不凡的能力和抓住时代机遇的眼光,甚至只是机缘,就可以创出自己的未来。比如,刘慈欣写《三体》出名 ,春节期间刚刚火爆的DeepSeek 梁文峰,和执导了国内票房之首的《哪吒之魔童闹海》的饺子,也都得靠自己的能力取胜。当你足够优秀时,既使你不找平台,平台也会来找你的。


 和好的时代相遇,最重要的还是个人的能力,是否利用平台就看个人想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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