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23-12-21 12:38:14
作者: 徐庆
来源: 迈奇咨询原创
浏览:
董明珠曾建议立法对员工跳槽收培训费,称年轻人不该以自我为中心,如何看待这一观点?
答:董明珠和格力在孟羽童身上投入了大量资源,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反被孟羽童薅了羊毛,企业形象大受影响,这是她识人不清,用人不明不得不接受的结果。孟羽童不遵守格力的规章制度,旷工为其他企业带货,被格力开除,以至个人职场声誉受损,累及个人未来长远发展,也该她个人承担后果。
一个500强企业,为自己的用人责任承担后果;一个20多岁的年轻人,为自己的职场选择付出代价,本来就是市场上的自然现象。但董明珠因此提出员工跳槽要付培训费,却涉及到了千千万万企业和更多的年轻人,事情就变严重了。
企业用工和员工求职,本来是劳动力市场的对立关系,只有兼顾双方利益才可以长久。片面要求其中一方付出代价而另一方完全获利,都违反公平对等原则,不会被社会接受。员工跳槽员工是否付培训费,确实是劳资纠纷中的一个大问题,好在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实施条例也早已有了规范,可能没办法让董明珠满意。
关于员工跳槽需要支持培训费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
“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但同时,为了防止企业滥用培训费用条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对培训费用的要求又有详细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综合这两个条款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支持企业对员工的培训费用要有回报,但只有第三方培训机构向单位开具的培训发票等才可以作为费用依据,一般企业内部因工作需要实施的培训不在其内。这也就是说,董明珠所称“因为你在我这里干了十几年,我培养了你,我付出了那么多财力人力物力和时间,你拍了屁股就走了,那你下一个单位最少要赔偿我的培训费”。只能是个人臆想,没有办法得到社会和法律支持。
时代变了,允许企业对员工予取予求,要求员工对企业唯唯诺诺早已不会被社会接受。不管企业还是员工,只顾满足自己利益忽视对方利益都是短视行为,都该为此付出代价。
年轻人如果以自我为中心,迟早也会付出代价。孟羽童虽然薅了格力的羊毛,打了董明珠的脸,但现在被格力开除的丑闻已经坐实,她的个人职业声誉会承受巨代价,未来的发展空间必然受损。毕竟,稍有头脑的人或机构,有谁愿意和一个为了个人利益罔顾他人利益的人打交道,而使自己受损呢?
格力这次虽然因为孟羽童损害了企业形象,但也没有理由因噎废食,把责任片面地归在年轻人以自我为中心上。不是每个人都目光短浅,总有人放眼长远,会在个人利益和企业利益方面找到平衡。如果格力以此为戒,强化招聘录用人员的岗位素质管理,防范于未然,因此发现真正适合自己的人才,让企业真正受益,也不是不可能的。“塞翁失马,焉知非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