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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道德不能代替契约

发表时间: 2022-12-09 10:30:54

作者: 宜昌迈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来源: 《牛津管理评论》 200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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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是现代管理的新课题,然而也没有离开传统文化中德治与法冶的老套路,有学者建议在公司治理中实行“严刑峻法”就是一个证明。从公司治理所面临的现实来看,实行更严厉的治理措施即实行“严刑峻法”,确属一种无奈的选择,要想在公司治理中与处于强势地位的管理者相抗衡,一般的说服与劝告往往是扬汤止沸,无济于事,甚至还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假如当处于强势地位的经营者不断吞食国有资产旁若无人,而治理者只是去进行道德劝导,那就正如二千多年前的太史公所说:“言道德者,溺其职也。”(《史记.酷吏列传序》)


在管理力度上,古人把实行严刑峻法称之为猛,而把道之以德的处置态度称之为宽。在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中施之以宽能够解决问题当然是好事,但是公司治理问题的提出恰恰是施之以宽失效之后的产物。假如职业经理人败德行为大量滋生,屡禁不止,采取施之以猛的对策则势在必行。春秋时期著名政治家子产政绩颇佳,临终前告诫继任者太叔: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左传.论政之宽猛》)但是太叔不以为然,不忍猛而宽,继续实行宽松的政策,结果盗贼滋生,杀人越货者不绝,弄得天下人人自危。太叔这才想起子产的临终嘱托,吾早从夫子,不及此,于是改用的政策,实行严刑峻法,这才使局面得到扭转。公司治理的课题就类似于继任这太叔的使命,不能再以有德者自居不肯退而求其次。其实,不论继任者本人是否为有德者,以宽服民的政策实行过一段时间之后,必须纠之以猛,这才合乎事物发展的规律,文武之道,一张一弛是也。


 我们知道,公司治理是两权分立与企业利益主体多元化之后的产物。如果说两权分立是在企业管理中施之以宽的话,那么在它之后应运而生的公司治理必然要继之以猛。企业的所有者将经营权让渡给职业经理人,是基于一种信任,是假定经营者诚实守信和可靠,至少是理性的。但是尽管有一定的契约为依托,现实情况复杂多变,契约无法事先全部予以囊括,在实践中暴露出诸多空子,结果是失之以宽。纠之以猛是逻辑的必然。其实,在公司治理中如果仅仅以道德说教行事,那它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在没有提出公司治理的课题之前,企业并不缺少这样的机制。仅仅强调道德说教的公司治理,不是机构的重复设置就是在犯太叔的错误,可能会给经营者的败德行为提供庇护的萑苻场所。


在公司治理中言道德者似乎合乎荣耻观的要求,怎么还会是一种溺职呢?这是因为严酷的事态发展往往不以人们的善良愿望为转移。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带来了人们价值观念的多元化,而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也难免会冲击传统的价值观念。新旧价值观或者不同层次的价值观之间有冲突,而经营者可以在其间左右逢源时,他就有可能会狎而玩之,利用其间的冲突为自己的败德行为辩解,从而免除自己的道德义务。例如以甲价值观对抗乙价值观,反过来又以乙价值观与甲价值观抗辩,结果两方面的价值观都没有得到维护,都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以至冲破基本的道德底线,给企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公司治理如果仍然停留在那种期盼道德约束产生奇效的层面,不仅是对牛弹琴,而且像与虎谋皮那样的可笑与可悲,甚至将演变成一种姑息养奸,这不是溺职又是什么呢?


孔夫子在研究《诗经》的时候说:毋从诡随,以谨无良;或遇寇虐,惨不畏明。意思是说,不要放纵狡诈之徒,谨防行为不良的人物;如果不能遏制住侵夺残暴者,他们就会达到不畏王法的严重程度。如果在公司治理中出现这种情况,那显然是治理者的失职。治理者如果担心实行严刑峻法要承担更大的风险而局限和停留于道德的说教,那就是在把道德当作弱者的武器。既使不是溺职,也是在部分的放弃自己应尽的职责,是一种不作为。也许正因为如此,尼采曾经说过,一旦人们传布道德,他就降低了自己的身份,因而变得滑稽可笑。


在公司治理中应当防止以德溺职,当然不是说道德观念不重要;相反,它必须依托基本的道德防线。老子说上德不德,是以有德。所谓的严刑峻法就是要在公司治理中严守死防神圣的职业道德底线,使企业经营稳固地建立在社会道义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在公司治理中实行严刑峻法是更高层次上的道德实践和自律,是道之以德的继续和深化。如果说在公司治理中施之以宽是一种理想境界的话,那么就应当承认施之以猛确属不得不如此的办法。在只能退而求其次的情况下,退是为了进,是为了更好的弘扬职业道德,最终目的是为了消除严刑峻法之累。正如孔子所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一向满口仁义道德的儒家也会利用严刑峻法审理案件,和常人并没有什么不同,所不同的只是要努力使类似案件不再发生。在公司治理的过程中实行严刑峻法,正是为了通过治理的威慑,起到更好的预防作用,通过加大经理人败德行为的成本促使其放弃侥幸心理。


需要指出的是,在公司治理中谨防以德溺职并不是针对普通职工群众,在职工群众中仍然需要形成和谐的企业文化。实行严刑峻法的治理措施是针对高层管理者,是对管理者的管理,犹如古人的加强吏治。对管理者的管理施之以猛并不妨碍对广大职工施之以宽,并不妨碍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两者不仅可以并行不悖,而且相辅相成,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广大职工的支持,更好地维护相关主体的利益,而这正是我们进行公司治理的出发点和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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